清原-----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新建锅炉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公示
公告概要
“清原-----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新建锅炉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公示”是2026年10月15日发布于辽宁省·抚顺市的前期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前期项目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前期项目
- 所属地区
- 辽宁省· 抚顺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15日我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新建锅炉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登录后查看(清原县分局)
清环审[2026]11号 签发人: 张洪伟
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新建锅炉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
你单位报送的《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新建锅炉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吉祥木制品加工厂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栏木桥村,企业拟投资登录后查看元,依托厂区现有闲置厂房实施改造项目,新建1台4t/h生物质锅炉(链条炉)及配套设施,专门用于满足新增木材烘干工序生产用热及厂区冬季供暖需求。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排放的烟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过“多管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排气筒(DA001)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生物质成型颗粒为木质颗粒均采用袋装形式购入,燃料贮存于库房内生物质储存区,贮存处地面硬化,库房为密闭建筑;投料过程使用上料机将生物质燃料送入炉内,投料过程中洒水抑尘且位于封闭的锅炉房内;锅炉炉渣清理采用湿式作业的方式,清理炉渣时向炉渣洒水,无组织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运行期生产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经废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用于锅炉房地面冲洗抑尘,不外排;软化制备废水分类收集暂存于吨桶中,软化浓水全部用于炉渣湿式除渣、降尘,反洗废水部分用于炉渣湿式除渣、降尘,剩余部分用于锅炉房地面冲洗抑尘,不外排。
3、噪声----新建的噪声源主要为锅炉、风机、水泵、带锯(“以新带老”)等设备,所有设备均安装在厂房内(锯房新建封闭式厂房),噪声防治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防治措施,同时加强设备运营管理,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锅炉炉渣、除尘灰、废布袋及废反渗透膜,在锅炉房南侧库房内新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锅炉炉渣采用袋装方式统一收集后,每月转运一次,外售综合利用;除尘灰采用袋装方式统一收集后,每季度转运一次,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除尘器生产厂家回收,回收时直接更换新布袋,更换周期为每年更换一次;本项目废反渗透膜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在厂区贮存。
5、地下水、土壤----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锅炉房、库房(内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和生物质储存区)、废水收集池采用一般防渗措施,防渗要求为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6、环境风险----本项目在项目运营期间,应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污染物排放情况----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氮氧化物1.5t/a。
8、本项目由清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6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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