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除外)。 3.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4.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5..标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登录后查看公司(委派代表:罗玉清)。标的企业应付杭登录后查看公司计算至杭登录后查看公司退出之日(工商登记变更之日)的GP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截至登录后查看,GP费用为登录后查看元 (具体金额以实际操作核定为准)。 6.自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起至合伙份额工商登记变更完成的过渡期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详询转让方。 7.风险和瑕疵知悉: (1)转让方已经对拍卖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方已经对拍卖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资产的所有瑕疵、风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意向方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资产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资产中债权资产的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登录后查看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意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对该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意向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意向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资产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方已经知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中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资产中债权资产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D.标的资产中的债权资产涉及的证明文件对于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标的资产中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G.标的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H.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5)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后的特别承诺。 A.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意向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意向方作为受让方将按照标的资产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标的资产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和浙交所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B.意向方竞买标的资产向转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C.竞买成功后,受让方需承继转让方为处置标的资产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转让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同意对受让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D.转受让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 8.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转让方有权没收保证金且可将标的资产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受让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伙份额及债权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资产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受让方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受让方及委托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8.2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应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保证金转价款后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导致转让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转让方违约。 8.3标的资产成交后,请受让方到转让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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