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2026年灵山县新圩镇秧地塘特种水产繁育基地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告概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2026年灵山县新圩镇秧地塘特种水产繁育基地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是2026年10月16日发布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的前期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前期项目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前期项目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灵山县新圩镇秧地塘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2026年灵山县新圩镇秧地塘特种水产繁育基地项目(项目代码:登录后查看)使用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秧地塘村1林班194.1、194.2、198.1、207.1、232.1、232.2小班范围内的0.8514公顷其他林地(均为Ⅳ级保护林地)。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须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你单位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你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严防森林火灾,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六、你单位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6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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