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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监理项目

招标公告 安徽省 滁州市 发布日期 金额16500 元

公告概要

“天长市人民医院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监理项目”是2026年10月07日发布于安徽省·滁州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单位为天长市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及金额16500元。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
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滁州市
发布日期
招标公告金额
16500 元

公告涉及单位

招标单位

天长市人民医院

该单位的联系人、拟在建项目与招投标数据登录后查看

代理单位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该单位的联系人、拟在建项目与招投标数据登录后查看

公告正文

登录后查看公司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监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登录后查看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公司(盖单位章)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工程概况:

1.招标单位:登录后查看公司

2.工程名称:登录后查看公司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监理项目

3.工程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194号

4.监理周期:同项目实际施工工期

5.招标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的所有内容,还包括与本工程实施所涉及的水电配套工程、配套设施工程、货到现场验收工程等;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供货阶段、安装调试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并提供有关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询价服务,出具有效的询价成果材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6.项目规模:项目投资约100万元

7.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8.招标方式:小型公开招标

9.最高限价及报价要求

本项目监理费用最高限价为1.65万元;

(计算依据:收费基价×50% =100万元×3.3%×50%= 3.3万元×50%= 1.65万元)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2)本项目报价为固定总价,后期不作任何调整,不因后期监理周期延长或监理内容调整而调整。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自工程开工至竣工及保修期内,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即招标范围内监理人员工资、劳保福利、资料费、管理费、登录后查看公司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二、投标单位须知: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1、投标人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1.2、拟派总监必须持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及密封

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二部分组成:

1.1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由以下材料组成:

1.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1.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1.4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若提供电子注册证书,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5投标人须自行承诺拟派总监无在岗工程的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投标人须自行承诺拟派人员到岗时间承诺书 (格式详见附件)。

1.1.6拟派驻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最低配置要求:(2人)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1人;

(2)试验专业人员、安全监理员、专职资料员、信息员等至少1人。

第(2)项投标人可以自行拟派至少1人担任, 四个职务均需注明相应担任人员(可兼任),若未注明四个职务的按无效标,上述第(1)项,不得兼任第(2)项人员。

中标企业在开工前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规定。

如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工程进行试验、检测,需明示其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上述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0天,且每天在岗时间不能少于8小时。若因工程和工作实际情况则必须在岗。

其余人员每人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且每天在岗时间不能少于8小时。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如实需要交换或减少,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业主方报告,并派出同等条件以上的人员替才能更换或减少。

1.1.7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登录后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登录后查看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1.1.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1.2商务标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由以下材料组成:

1.2.1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1.2.2投标报价函;

1.2.3诚信投标承诺书。

2.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投标文件均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副本均须分别装订成册。

2.2投标人应提交二个密封袋: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密封于资格审查标袋内;商务标密封于商务标袋内。

2.3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注明工程项目名称;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递交投标文件时,若发现投标人未按上述2.1、2.2、2.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开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未按上述2.1、2.2、2.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的,该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2.6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如为委托代理,则改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投标保证金交纳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四、评标办法

1、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

签章齐全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报价

2

响应性评审标准

工期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含投标单价)

不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和最高单方限价

3

报价

 

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报价为评审价:

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含等于)评审价90%的,则招标人不予选择;

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价90% ,在此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原则推选1至3名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修正方法: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金额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按此方法修正后的总价金额作为评标的依据。

若出现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则最低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直接在开标现场再次进行多轮报价,且后轮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前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最终确定投标报价最低的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若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直接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上述内容,评审价及评审价90%所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2.公示与定标:

评标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五、付款方式

1、工程预付款:不预付监理费用。

2、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80%;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以审计报告为准)付清监理费余款。监理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

3、核减率≥20%时,扣除监理单位的20%监理费;核减率≥30%时,扣除监理单位的20%监理费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六、有关计划时间安排

1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9日

2

现场踏勘

各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以熟悉项目现场情况。

3

评委委员会的组建

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

4

异议时间

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进行研究;若有异议内容的,请于在2026年10月12日17:00前将异议内容发送至登录后查看89@qq.com,#

5

澄清解疑时间

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内容后,于开标前两日将澄清解疑内容发布在相对于的网站,请各投标人及时查看。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负。

6

开标程序

①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公司主持;

②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③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进行确认;

④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

⑤宣读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名称,经确认无误后,对各投标人的资信证明文件进行评审打分。⑥由主持人当众拆封投标人的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及商务标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⑦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各投标人商务标评审内容;

⑧计算中标结果并宣布中标候选人情况。

7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

收件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2026年10月16日8:30至9:00。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6日9:00,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地点:登录后查看公司行政楼一楼医患沟通中心会议室

8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6年10月16日9:00。

地点:登录后查看公司行政楼一楼医患沟通中心会议室

9

投标人到场情况及方案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投标人不足三名时,则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

10

中标通知书发放

①本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中标通知书;

②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内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盖章确认;

③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中标单位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1

履约保证金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免收履约担保。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如出现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的情形,将从中标人银行存款、扣减工程款(服务费)等方式无条件接受等同履约担保的相应处罚,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12

招标代理费及评委费

①根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伍佰元整(¥500元),最终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交纳。

②评委费按实际数额计算,并以评委工资单支付。

13

特别提醒

1、先开项目①登录后查看公司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监理项目;后开项目②登录后查看公司医共体资源共享中心和中心药房建设工程—内科楼与外科楼之间连廊建设跟踪审计项目。

2、投标人可以同时投两个项目,按照开标顺序确定为项目①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项目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合同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监理酬金:(大写):

实行固定总价,后期不作任何调整,不因后期监理周期延长而调整。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款项。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的所有内容,还包括与本工程实施所涉及的供电工程、供水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等;参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并提供有关材料及设备的市场询价服务,出具有效的询价成果材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三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

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委托人确定分包单位;

4、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写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

5、协调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的配合;

6、参与有关材料、设备供货厂家的考察、订货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检验其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核定施工单位开具的材料设备清单,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并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采取实物抽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乙购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

7、主持工程图纸会审,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核定工程量,且每周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8、审定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负责检查工程质量,采取实物见证送样,抽样数据并记录。

9、组织工程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委托人,最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签署竣工报告。

10、督促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协调双方的争议。

11、根据合同付款方法,由总监出具工程付款签证。定期报送监理月报,记录监理日志。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出具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包括质量分析报告)。

12、核定工程变更工程量及价款,须经业主认可后生效。

13、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及保修。

14、监理动态管理贯彻始终,建立监理工作台账制度。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详见通用条件中2.2.1条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详见通用条件中2.3.4条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详见通用条件2.4条 。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多次口头、书面通知不能整改到位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按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业主方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二十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书面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扣除税金)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1、本项目报价为固定总价,实行总价报死,后期不作任何调整,不因后期监理周期延长或监理内容调整而调整。

2、工程预付款:不预付监理费用。

3、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80%;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以审计报告为准)付清监理费余款。监理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

核减率≥20%时,扣除监理单位的20%监理费;核减率≥30%时,扣除监理单位的20%监理费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监理人因下列原因变更总监理工程师,须缴纳违约金10000元人•次: □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②离职的;☑③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监理人因下列原因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缴纳违约金5000元/人•次:□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②离职的;☑③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本工程监理人必须将工程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材料及文件进行收集和整理,最终形成工程监理档案,并提交电子版档案文件。收集和整理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标准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要进行工程监理档案进行检查;最终验收合格的工程监理档案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给建设单位。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档案整理费用均由中标单位支付。档案需要符合住建局有关文件规定及委托人要求。

若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在经有合法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后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则扣除监理总费用的5%。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 。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天长市人民法院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无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无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无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相关监理资料及商务秘密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无                  。

 

 

 

 

 

 

 

 

 

 

第三章  附件格式

 

承  诺  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现承诺所拟派总监    (姓名)截止到目前无在岗工程。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现承诺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中拟派人员均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招标人     的工程监理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处罚;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登录后查看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登录后查看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以下的投标报价:         (大写),          (小写),工期天,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及其缺陷修复期、质保期的全部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拟派为本工程总监,在工程竣工前不予变更。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

6、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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