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青岛梵烁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是2026年10月21日发布于山东省·青岛市的前期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前期项目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前期项目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青岛梵烁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塑料颗粒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珠海街道顺康路1201号(原胶南市铁山西路59号 )院内1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青岛梵烁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登录后查看公司 |
| 公示时间: |
登录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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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珠海街道顺康路1201号院内登录后查看公司现有1号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为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项目主要新建改性塑料颗粒生产线1条,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包括挤出机4台、混料罐2个、注塑机5台、切粒机4台、搅拌锅5个、慢速粉碎机2台、冷却塔1个、空压机2台等,主要原辅材料及用量:PP塑料颗粒100吨/年、PE塑料颗粒100吨/年、PS塑料颗粒100吨/年、ABS塑料颗粒100吨/年、PA塑料颗粒100吨/年、玻璃纤维25吨/年、阻燃剂1.5吨/年、无机颜料25吨/年、抗氧剂1.5吨/年、POE增韧剂2.5吨/年、碳酸钙10吨/年、滑石粉10吨/年、钛白粉10吨/年等。项目所用原辅料塑料颗粒均为新料,不涉及再生塑料。项目建成后,年产580吨改性塑料颗粒。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挤出件直接冷却水过滤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青岛登录后查看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粉状料拆袋、配置称量废气,粉状物料转移废气均经独立封闭的混料室或搅拌室整体换风收集;粉状物料搅拌混合投料废气均经各搅拌锅上方设置的顶吸式集气罩收集;以上废气一并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塑化挤出废气经每台挤出机挤出机头上方设置的“顶吸式集气罩+软帘”收集,注塑废气经各注塑机设备上方设置的“顶吸式集气罩+软帘”收集,以上废气一并引入一套“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P2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P2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VOCs、甲苯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的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的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丙烯腈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氨、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VOCs、甲苯监控点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颗粒物、丙烯腈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过滤棉、活性炭、催化剂、布袋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VOCs0.5748吨/年、颗粒物0.0079吨/年以内。(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新建的1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质检注塑件、废样板、挤出机机头废料、注塑机头废渣、废过滤网、废过滤棉滤芯(含滤渣)、废挤出模具、废注塑模具、除尘灰、废布袋等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新建的15平方米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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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 联系电话: |
0532-登录后查看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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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三楼 |
| 邮政编码: |
2664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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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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