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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自行车棚广告设施经营权

招标公告 浙江省 杭州市 发布日期

公告概要

“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自行车棚广告设施经营权”是2026年10月08日发布于浙江省·杭州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
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杭州市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登录后查看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登录后查看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登录后查看
出租标的地址 杭州市萧山城区公共自行车棚广告设施
交易机构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登录后查看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其他基本情况 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自行车广告设施经营权
    计量单位 只 所在地 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自行车棚广告设施
    型号 / 数量 757.0000
    标的状态 使用(原合同于登录后查看截止)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杭州萧登录后查看公司2026年第19次董事会决议》,出租方有权对外公开招租。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标的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夏先生登录后查看公司),登录后查看961。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杭登录后查看公司
    联系人 盛经理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1-登录后查看
    联系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安居集团2号楼2211室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190.00 租期内总租金(万元)
    是否有保留价 无
    租金挂牌价备注 出租底价租期内总租金登录后查看元(首年出租底价约登录后查看元),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1%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标的成交价的40%,第二期为标的成交价的30%,第三期为标的成交价的30%,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公共自行车广告位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登录后查看元。上述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广告经营权出让费,仅是承租方履行《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承租方违反《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本次转让标的为萧山区公共自行车棚广告设施经营权,共涉及495只双面大灯箱,262只单面大灯箱,可经营广告面积约6573平方米,登录后查看(34个月)。 3、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经营权出让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经营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4、交易标的广告设施用电按每天定时6小时,电价按登录后查看元/度计,本次交易标的电费共计登录后查看元,分三期支付,平均每期电费为登录后查看元。如遇政府电价调整的,同比例调整电费,并在调整后的下一个年度执行。 5、承租方不得改变用途或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上述交易标的,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相应的《经营权出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付的出让费和履约保证金。 6、若承租方逾期付款,须向出租方每日按逾期总额的三倍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经营权出让合同》,且承租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经营权出让合同》为准。 7、标的后续各期出让费、电费须于登录后查看前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8、履约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承租方行为被出租方抵扣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或违约金的,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十日内补足上述保证金经营期满后,承租方不拖欠任何费用且将全部所租赁经营的广告位交还给出租方,同时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接收无误后,承租方开具退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十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 9、本次广告设施经营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广告设施经营权出让费、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要求与出租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出租方在经营权起始日将交易标的交付承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在经营权起始日前交付交易标的的,以实际交付交易标的之日起算经营期限,直至约定经营期满。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经营期限不顺延,承租方仍应按成交价支付全部出让费、电费。 10、出租方将广告设施经营权移交承租方,承租方应按时接收,双方签署接收单后视为承租方接收;承租方若未签署接收单,自广告设施经营权转让生效之日起,视为出租方已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广告设施经营权且承租方已经接收,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未交付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11、根据杭州市萧山区相关文件精神,本次标的由出租方负责统一经营管理。本次交易标的年度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承租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自行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出租方予以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意向方报名时须书面承诺如下: (1)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体现萧山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象,符合时代气息,不得涉及品位低级或有损城市形象的内容,不得发布男科、妇科等不雅医疗类广告,否则,合同即行终止,出租方收回经营权。 (2)如遇政府要求,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相关公益宣传。 (3)广告位空白时间不得超过14天,逾期出租方有权进行公益广告宣传,产生的画布制作安装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另行支付。如承租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应将广告设施现有的广告保留,不得拆除。 13、承租方在挂设画布前1天须通知出租方,挂设过程受出租方监督,画布尺寸要求与广告灯箱相适应,已挂画布要求平整、牢固并无条件接受出租方的整改要求(须在1天内整改完成,若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出租方将自行整改并对承租方进行相关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4、如因政府行为、场地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广告设施经营权无法实现,出租方根据年租金成交单价向承租方退还未能履行广告点位经营权的租金,其它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广告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归出租方所有。 15、经营期内新增、新建的广告设施或广告设施扩容,其经营权按照成交单价(元/平方米/年)转让给承租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事宜,如对承租方原有经营设施产生影响的,出租方不作补偿。 16、标的物广告设施的主体结构维护工作由出租方负责,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广告设施的日常卫生清洁(包含公益灯箱)均由承租方负责。 17、合同履行期间,出租方负责广告灯箱电力管线维护费用及用电费的结算,承租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相应承担,广告灯箱亮灯时间按每天6小时计。 18、本次标的物广告设施可能存在瑕疵(例:灯条不亮、线路未接通等)的,由出租方在交付前完成维护和整改。 19、承租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规条例承接广告业务。因承租方违规违法代理发布广告等其他情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方承担,若导致出租方受到损害的,承租方须承担对出租方的赔偿责任。 20、本次交易的公交自行车广告设施不包含同点位规定的公益广告灯箱。 21、经营期内因政府行为占用承租方经营的广告设施超过10日历天的,出租方将根据实际占用数量、时间结合成交价退还相应的转让费、电费;占用时间不超过10日历天(含)的,不退还相应费用。 22、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2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4、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25、《经营权出让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26、出租方预留的公益广告位,承租方不得擅自侵占,如发现有侵占情况的,根据《经营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7、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28、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代表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并作出如下承诺: (1)意向方已清晰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状态及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该不动产未取得或无法提供不动产证(即无产证),意向方认可该现状,并接受该不动产可能存在的性质、用途、规划、建设合法性等方面的任何不确定性与瑕疵。 (2)基于上述认可,意向方承诺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产权瑕疵、违建认定等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无法使用、被拆除、被处罚、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形)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因此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拒绝签订租赁协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由此提出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浙交所或相关方对意向方予以任何赔偿、补偿等。 29、其他交易条件详见《经营权出让合同》。
    租期 登录后查看(34个月)
    有无免租期 无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应具有广告经营资质【执行标准:以营业执照为准,意向方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字样】。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0.0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 # # # # #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朱女士 电话 400-696-3939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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