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域轨道交通江东站便民服务用房两年租赁权
公告概要
“金华市市域轨道交通江东站便民服务用房两年租赁权”是2026年09月19日发布于浙江省·金华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招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金华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 出租标的地址 | 金华市市域轨道交通江东站 |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项目咨询请联系 陈女士|联系电话:0579-登录后查看 |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登录后查看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空置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未提供。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具体以双方现场确认的实际交接为准。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原因而造成该便民服务用房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出租方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若造成承租方停业的,则停业期间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若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安排,同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对房屋周边道路改造、维修等活动,影响承租方经营而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损失不予补偿。 8、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金华市轨道交通控登录后查看公司 联系人 邵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登录后查看327 联系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东路1000号12层1211室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11,238.00 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无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租金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可的商业项目,包括便利店、面包店、熟食店、休闲食品店、饮品店、特产店、文具店等其他适合轨道站内商业的业态,经营业态需满足轨道管理相关要求。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房屋目前为闲置状态,承租方应自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履约保证金:成交租金的5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租赁合同签订前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金华市轨道交通控登录后查看公司,开户行登录后查看公司金华分行营业部,账号:登录后查看1019)。 3、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租赁期间,承租方保证接受并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经营管理。 5、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便民服务用房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6、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便民服务用房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因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原因,发生的消防、治安等安全问题,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7、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加强经营管理,严格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并不时修改的有关该便民服务用房管理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日常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商户手册等),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出租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如承租方管理不善,出现违反本合同、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等要求的,给轨道交通安全、服务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8、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便民服务用房或其内之财物负责,对其放置于该便民服务用房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应自行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因此导致承租方的损失或给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承租方保证及时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并将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备案。 10、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所涉及的消防等所有相关报验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须予以帮助配合。 11、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便民服务用房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出租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便民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便民服务用房内或通过该便民服务用房的设施设备,承租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2、租赁期间,承租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便民服务用房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便民服务用房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出租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缩短该便民服务用房及其所在建筑物、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该便民服务用房的水、电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承租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3、租赁期间,承租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出租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出租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如承租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承租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正,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承租方对该便民服务用房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负责,因承租方经营活动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出租方权益受损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对于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承租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承租方应赔偿因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承租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承租方工作人员、承租方顾客和访客或其他与承租方相关人员,并由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承租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承租方蒙受损失的,承租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该便民服务用房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质押等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承租方不得对该站内便民服务用房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8、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站内便民服务用房内经营的,则因该第三方行为而导致出租方蒙受任何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承租方营业时间应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容留人员。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营业时间不得超过轨道交通运营时间。出租方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承租方后修改营业时间,承租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推迟、提前及无故停止营业。 2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商铺不得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对于承租方提出的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的申请,出租方有权根据便民服务用房整体形象、规划布局、物业条件等各种因素予以拒绝,承租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21、承租方保证其工作人员在该便民服务用房内遵守国家、地方及出租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组织工作人员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承租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和承担。承租方必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租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22、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如有)或水、电等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如涉及争议,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依法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承租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 23、承租方同意,如承租方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如有)等费用,在欠费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该便民服务用房内承租方的商品、货物及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出该便民服务用房。 24、承租方须允许出租方和出租方授权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进入该便民服务用房察看物业使用状况,如发现违章出租方可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对承租方有约束力,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5、出租方有权进入该便民服务用房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便民服务用房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承租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26、承租方须在出租方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对于故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时给予必要的协助。若因承租方对该便民服务用房进行装饰装修或因承租方的其他行为,导致出租方无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因此发生的出租方及第三方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7、由于不可抗力及非出租方原因等造成的承租方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8、其他未尽事宜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9、看房联系人:邵先生,登录后查看327。 租期 两年 有无免租期 无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0.50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6.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直至成交。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 # # # #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陈女士 电话 0579-登录后查看 传真 邮箱 地址 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登录后查看公司5楼 网址 合作机构 名称 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登录后查看公司5楼507室 联系人 陈女士 固定电话 0579-登录后查看 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