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公告概要
“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是2025年01月06日发布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单位为北流市人民政府。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招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涉及单位
公告正文
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水田160-登录后查看元/平方米;旱地80-登录后查看元/平方米)。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田400-登录后查看元/平方米, 旱地200-登录后查看元/平方米;占用一般耕地:水田200-登录后查看元/平方米,旱地100-登录后查看元/平方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登录后查看元以上登录后查看元以下。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在永久基本农田中栽种的林(苗)木、果树、花卉、药材等存量,于2025年12月底前自行改正、治理,恢复农田原貌。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立案查处,且按法律规定上限顶格处罚;对拒不履行已生效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将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75- 6393014(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6333876(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75-6337148(市自然资源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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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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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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