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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燃气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前期项目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

公告概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燃气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是2026年09月18日发布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前期项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前期项目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
前期项目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中广核楚雄燃气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楚发改请〔2026〕9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楚雄燃气发电项目(项目代码:登录后查看)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楚雄燃气发电项目容量指标在国家“十五五”新型电力系统规划下达我省新增调峰气电容量规模内。项目的建设对于增加“十五五”及中长期云南省电力供给能力、优化电源结构、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登录后查看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项目建设2台70万千瓦级(9H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调峰机组(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以设备招标最终结果确定为准),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

四、项目总投资登录后查看元(不含配套的厂外天然气管线工程和厂外补给水管线工程投资),资本金比例30%由项目业主自筹,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

五、本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项目核准的其他支持性文件分别是《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广核楚雄燃气发电项目行业审查的意见》、中共楚雄市委政法委员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备案登记表》等。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进入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央管理企业招标按国家相关规定也可使用自有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但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请项目法人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七、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八、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174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天然气资源稳定供应和成本控制工作,落实供气方案。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

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登录后查看

 

附件1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登录后查看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楚雄燃气发电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登录后查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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