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中山市智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口机、热熔机、叉车、球泡生产线等机器设备一批(详细情况见标的物详情及附件)(变卖)的公告
公告概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中山市智典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口机、热熔机、叉车、球泡生产线等机器设备一批(详细情况见标的物详情及附件)(变卖)的公告”是2026年09月21日发布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招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广东省· 中山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9月29日10时至2026年11月28日10时(延时除外)在本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2712,户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
登录后查看公司所有的封口机、热熔机、叉车、球泡生产线等机器设备一批
变卖价:730828元,变卖预缴款:730828元(已包含保证金:146165元),增价幅度为:7308元及其倍数。
执行依据:(2025)粤207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
执行案号:(2026)粤2072执恢647号
二、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具体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须以本人名下京东账号竞买,也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委托手续材料或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经本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个人办理委托手续所需资料: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3、两人或以上联名竞买的,可委托联名竞买人中的一人或其他人代为竞买。所有联名竞买人与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竞价开始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委托手续材料或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经本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办理委托手续所需资料: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联名竞买委托书原件等。
4、如需办理委托竞买或联名竞买手续,请联系0760-登录后查看。
三、咨询及预约看样安排
拍卖辅助机构:中山市物资拍卖辅助服务团队
拍卖辅助机构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15中山市物资拍卖辅助服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0-登录后查看(在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期间接受咨询)
看样时间:2026年9月29日16:00
看样集中地点:中山市横栏镇新丰村永兴工业区沥边路4号世林工业园第4栋首层之一、二楼之一
看样预约方式:看样须提前预约,请提前2个工作日电话联系预约,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需要看样的财产名称编辑成短信发送至登录后查看(本短信仅作预约登记,报名是否成功以短信回复为准),如无人预约,则本院视为无人看样,将取消本次集中看样。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3日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变卖方式:
1、竞买人需先报名并缴纳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竞买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2、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变卖开始后,已缴纳变卖预缴款的竞买人即可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后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24小时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七、特别提示:
(一)拍卖财产已知的情况说明及瑕疵披露:
1.本院不保证设备的完整使用性,具体数量、型号以现场实物为准,按现状拍卖。建议竞买人亲自看样,拍卖成交后按现状交付。参与拍卖即视为已知悉相关设备财产实物现状、瑕疵予以确认并自行承担竞买风险。请竞买人慎重考虑竞拍风险后再行参拍。
2.成交后买受人须自收到本院出具的拍卖成交文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前往保管地点提取拍卖标的,所产生的搬运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受人收取变卖成交裁定书后,请尽快前往税务部门办理过户缴税手续,逾期将会产生滞纳金,具体缴税期限由买受人自行征询税务部门。
(三)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一旦交纳保证金取得竞买人资格,无论是否实地看样,都视为对变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本院不承担变卖财产的瑕疵保证。交付时实物与评估报告不一致的风险及评估基准日至交付之时所产生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变卖前,对变卖财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税费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变卖后,变卖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或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保管费、拖车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五)因变卖财产的自身状况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
(六)动产的状况以交付时的实物为准。股票、股权等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
(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变卖财产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后,视为其同意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变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而逾期未支付变卖尾款的,从所缴纳的变卖价款中扣留本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九)买受人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而被撤销变卖的,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在司法网拍过程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竞买人、买受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与本次变卖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
九、对上述变卖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始前5日与本院联系。
十、网络司法变卖的事项已在本变卖公告发布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无地址确认书、或已知信息有限等因素无法通知的被执行人,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本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一、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请于变卖成交后7日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登录后查看公司中山小榄龙山支行,账号:登录后查看0222181004),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注明本案执行案号:(2026)粤2072执恢647号变卖款,并将汇款凭证拍照发送到登录后查看上(短信不作回复)或直接交至本院,本院确认变卖款全额到账后,将在15个工作日左右出具成交裁定书(具体时间可能因案件办理需要而延长),请买受人接到本院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本院中山市物资拍卖辅助团队签收。
十二、可贷款拍品的贷款须知:
(一)对可以申请变卖贷款的拍品,竞买人须在竞拍前自行向银行咨询、核实贷款资格、贷款流程。如有申请变卖贷款服务的,请自行与银行对接相关具体事项,贷款审核是否通过以银行答复为准。竞买人向银行申请变卖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银行双方的金融借款行为,与本院无关,由此引起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必须在《竞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变卖尾款。余款或部分余款已成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可由银行将相关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
(三)因竞买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授信资料等致使银行无法依约按时完成审核或者经审核后不同意发放贷款的,竞买人在竞拍成功后均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变卖价款,若买受人或提供贷款的银行逾期未缴清变卖价款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悔拍的法律后果。
十三、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十四、其他事项:
监督电话:0760-登录后查看(举报、投诉电话,不接受咨询)
辅拍机构联系电话:0760-登录后查看(拍卖标的咨询和现场看样均由本院公开选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登录后查看公司派员负责)
辅拍机构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315中山市物资拍卖辅助团队办公室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