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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民法院关于坐落于武安市胜利路以南、中山大街以东、化磷西街以西、滨湖路以北、权证号为(预售)合同编号:2220220515012(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河北省 邯郸市 发布日期 金额846510 元

公告概要

“武安市人民法院关于坐落于武安市胜利路以南、中山大街以东、化磷西街以西、滨湖路以北、权证号为(预售)合同编号:2220220515012(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是2026年09月18日发布于河北省·邯郸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涉及金额846510元。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
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河北省· 邯郸市
发布日期
招标公告金额
846510 元

公告正文

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0月19日10时至2026年10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auction.jd.com/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ld=639430)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

拍卖标的物:河北省武安市滨湖城二期9号楼2单元401室住宅及地下室。

标的物情况:住宅建筑面积131.6㎡,地下室建筑面积42.16㎡,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登录后查看,规划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屋性质:商品房住宅,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所在层:四层西户,附记:城镇住宅用地。

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标的物评估价登录后查看元,起拍价:登录后查看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

二、实物状况和权利负担:拍卖标的物以其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应当亲自查验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司法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信息表所披露的以及图片和视频所公示的实物状况信息仅作参考,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视为竞买人对标的物的实物状况和瑕疵已全部知悉和认可,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标的物拍卖公告发布后至实际交付期间发生变化、毁损等问题(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故意毁损除外),以实际交付时为准,本院不对此期间标的物状况变化予以保证。

特别提示: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特别提示: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特别提示:如拍卖标的物存在违法违章情况,本次拍卖行为不具有将拍卖标的物违法、违章部分合法化的效力。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而强制拆除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拍卖方式:拍卖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五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系统将自动延时五分钟,竞买人可在延时期限内继续竞价。

四、咨询和看样:本院自2026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工作时间接受咨询,联系人孙法官,电话0310-5639807。

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安排查验标的物。

特别提示:本院未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司法拍卖,任何机构或人员冒用法院名义从事收费活动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当事人、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告预留的监督电话举报,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请竞买人提高警惕,谨防骗。

五、权利申报和异议提出:申请执行人参加拍卖申请免交拍卖保证金的,可以自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院审查后在系统中确认。    

拍卖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申请优先购买的,可以自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能够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材料,经本院审查后在系统中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拍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或者标的物权属存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申请。

特别提示:当事人、案外人在司法拍卖结束前,申请本院撤回、暂缓、中止拍卖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请。

六、竞买人条件和资格: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账户。如竞买人未注册账户,可委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经本院确认并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账户。数位竞买人联合共同竞买的申报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如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竞买活动将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与委托代理人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如买受人无法到本院,委托代理人应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到本院办理成交手续。

特别提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特别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买受人应当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按照悔拍程序处理。竞买人应当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与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竞买人报名参与竞拍即视为承诺其具备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七、竞买报名和保证金、剩余价款的交纳:拍卖竞价前竞买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注册账户后,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建议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

拍卖标的物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拍卖成交后24小时内自动转入本院指定的账户用以冲抵价款,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交纳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户名:武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账号:登录后查看3216,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60481恢372号,以便查收);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拍卖成交和悔拍责任: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在平台公示,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特别提示: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特别提示: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另,保证金数额不足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本院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竞买人恶意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过户办理和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本院向买受人出具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书和案款收据。本院负责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对拍卖标的物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本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的相应主体、数额。

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金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主体承担;应由卖方(标的物所有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请买受人先行承担,拍卖成交后的十五日内,凭税务票据原件,前往武安市人民法院报支垫付的税费,逾期将不予报支。因逾期导致相关垫付税费,未能在法院领取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次拍卖所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及在本次拍卖之前因标的物交易而欠缴的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具体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权证费等各种税费)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相关单位)咨询确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可凭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书办理涉税事宜。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详见《个人二手房产权转移(房屋买卖)纳税》

拍卖标的物所欠缴的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燃气费等费用(截至本院向买受人送达成交裁定前),均由买受人承担,实际欠缴金额,由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前往有关部门核实确认。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完全了解并自愿承担上述所有应由其承担、垫付的全部税、费、金总额。

十一、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认真阅读。竞买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竞买须知》并同意接受其中所有条款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310-5639807   孙法官

监督电话:0310-5680230         

 

 

                      

 

 

                                  武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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