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7-9鞍山道37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面积:197㎡)
公告概要
“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7-9鞍山道37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面积:197㎡)”是2026年11月02日发布于天津市·天津市的招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招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招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天津市· 天津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7-9鞍山道37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面积:197㎡)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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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7-9鞍山道37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面积:197㎡) |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 坐落位置 | 天津和平区山东路7-9鞍山道37号 | ||
| 面积 | 约 197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
| 出租用途 | 商业 | 特色 | 一线街铺, 繁华商圈 |
| 标的占用情况 | 占用 | 权证名称 | 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
| 权证编号 | 登录后查看004155 | 免租期限 | 无 |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奶业有限公司 | ||
|---|---|---|---|
|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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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7.2 | 租赁期限 | 1年 |
|---|---|---|---|
| 年平均租金 | 登录后查看元 | 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租赁期限内租金底价登录后查看元/年,租赁期限为1年, 租赁期限自最终双方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起始日。 |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登录后查看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已公示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 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登录后查看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已公示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登录后查看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 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不放弃 |
|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 ||
|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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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标的资产现状承租。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向出租方提供本项目所设资格条件相应证明材料,并承担承租后因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方均视同已完成实地查看,确认并认可标的使用现状及本项目所公示全部内容,出租方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出租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刘美钊,联系电话:登录后查看)。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将交易保证金登录后查看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及资格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承租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 四、信息披露期满后,本项目若产生合格意向承租方,则参照登录后查看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确定最终承租方。 五、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已公示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须自双方签订已公示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当日内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全年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实际租金收取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最终租赁合同为准;并在与出租方签订已公示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本项目设定押金,押金为年租金的10%。 六、本项目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因竞价导致年平均租金溢价部分产生的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七、天津交易集团在确认交易双方签订已公示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收到出租方提供的首期租金收款凭证(盖章)及相关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八、最终承租方不得对所承租房产进行转租,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将项目承租权转移,不得经营可能干扰周边商户正常办公、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承租方需严格按照出租方提供的《资产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安全职责并承担安全责任。 九、租赁期限内,水费、电费、暖气费用、物业费用按照本项目房产所在地统一标准收取,同时随政府政策调整,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十、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房产。承租方需自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块的规划整理情况审慎做出决策,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一、该房产只得用于商业服务,禁止从事明火餐饮行业,禁止用于仓储,不得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废品回收、重油烟餐饮、高噪音加工、群租、宿舍居住、直排排污、扰民加工等,禁止私自改动房屋原始结构。 十二、标的房产按照现状进行承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 ||||||
|---|---|---|---|---|---|---|---|
| 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需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征信情况良好。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记录(签字摁手印);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经办人非法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加盖公章),并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盖章。 3、同一承租方(含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个主体)不得同时承租我司同期挂牌招租的全部房产。 4、若是原租户尚有未结清的租金,不得参与本次招租报名,租金结清后方可报名参与。 5、上述条件在现场看房时及公示期内由出租方进行审核。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房产情登录后查看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2、本项目挂牌价格包含增值税,不包含水、电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未考虑租金支付方式、修缮责任等内容。租赁期间,使用该房产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有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标的房产为证载面积的一部分,为197㎡,最终承租方对标的房产有实测要求,可进行测量,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实测面积与披露面积的误差,并不影响标的房产租期内的租金。 4、根据出租方提供情况说明,标的房产为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标的房产权属方已同意其单位对标的房产进行出租,并按照标的房产权属方要求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出租方承诺对标的房产本次租赁行为有完全的处置权,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5、本标的房产现状为原租户尚未到期,存在清退周期不确定、实际交付时间无法预先确定的风险。意向方务必自行现场踏勘,一经报名参与承租,即代表已完全知悉标的全部现状及潜在风险,自愿承担清退周期对应的全部经营风险。出租方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配合最终承租方进行腾退工作,最终承租方需合法合规自行进行腾退工作,如在清退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如腾退工作中产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方与出租方洽谈达成一致为准。 | ||||||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
| 银行账号 | 登录后查看002634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登录后查看0027 |
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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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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