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捷新能源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开
公告概要
“湖南弘捷新能源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开”是2026年09月21日发布于湖南省·邵阳市的环境评价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招标单位为湖南弘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中策大数据提供该环境评价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环境评价
- 所属地区
- 湖南省· 邵阳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涉及单位
公告正文
经审议,我局拟批准《湖南弘捷新能源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邮编:422100
联系电话:0739-682151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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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南弘捷新能源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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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邵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A-1-59#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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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登录后查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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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登录后查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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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登录后查看公司拟投资登录后查看元,在邵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A-1-59#地块建设“湖南弘捷新能源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锂离子电池16320万Ah,总用地面积14037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门卫室、宿舍楼、生产厂房(生产车间)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及环保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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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登录后查看公司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扬尘、施工机械、汽车尾气、装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车辆和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的洒水抑尘。生活废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机械,合理布局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2、强化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沉淀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NMP回收装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NMP喷淋废水全部进入回收储液罐,不外排。清洗废水通过废水储水罐收集后,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外排。生活废水和初期雨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配置独立密闭的配料间,通过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地面粉尘;涂布、烘干工序废气经 NMP回收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注液封口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使用清洁能源,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 4、加强噪声控制管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车间沉降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登录后查看公司综合利用;废电池严格按《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6年第82号登录后查看公司综合利用;NMP回收液由NMP供应商回收再利用;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 ,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日常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7、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 ≤1.402/t/a。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监管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