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42幢404室(原门牌17幢44号404室)房产2年租赁权
公告概要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42幢404室(原门牌17幢44号404室)房产2年租赁权”是2026年10月28日发布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中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中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中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杭州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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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42幢404室(原门牌17幢44号404室)房产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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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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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2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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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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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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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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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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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42幢404室(原门牌17幢44号404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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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翠苑三区17幢44号4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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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0087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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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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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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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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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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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42幢404室,租赁面积39.23㎡,该面积系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产权证证载登录后查看公司,根据杭州中汇实业投资公司提供的文号(2019)10-2 号《杭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剥离了部分社有登录后查看公司名下,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变更。根据杭州中汇实业投资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委托管理合同书》,出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管理,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租赁房屋成交后承登录后查看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和履约保登录后查看公司收取并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租赁发票和收据。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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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登录后查看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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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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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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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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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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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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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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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一个月租金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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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等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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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住宿。租赁期限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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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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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承租后不得群租,须准守《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租,如承租方需要将部分建筑面积分租给第三方,须经得到出租方书面的许可。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许可,承租方实施分租租赁场所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租赁场所等上述行为时,自该行为做出之日起至该行为终止之日止,每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转租租金差额或分租租金差额,并加付按转租年租金或分租年租金的0.1%作为每日违约金(出租方也可选择按承租方应缴纳年租金的0.1%作为每日违约金)。如在承租方擅自转租超过15日未改正的,出租方除可依上述约定收取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协议并立即收回房屋,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5)当本出租标的发生产权转移时,承租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出租标的,租金按照实际居住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时,按房屋装修的残值为参考给予承租方适当补偿,但如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的,出租方不给予任何房屋装修补偿,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全额装修费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结束合同后,承租方应当拆除并带走自行添置的全部设施和物品,剩余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6)若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承租方同意杭交所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承诺直接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7)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交付: 出租标的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出租标的,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出租标的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向杭交所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各年累计租金在登录后查看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2)各年累计租金在登录后查看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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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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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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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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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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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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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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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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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杭交所根据出租方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交易双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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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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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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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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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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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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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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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登录后查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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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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