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451号10幢一楼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公告概要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451号10幢一楼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是2026年11月02日发布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中标公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投标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等关键信息。中策大数据提供该中标公告公告全文及相关参建单位信息查询。
公告基本信息
- 信息类型
- 中标公告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杭州市
- 发布日期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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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451号10幢一楼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2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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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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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55326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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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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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宣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登录后查看、0571-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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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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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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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451号10幢一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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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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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235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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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957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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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医卫慈善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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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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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其他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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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451号10幢一楼部分,无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23586号的一部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其出具的房产使用证明,由出租方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2、本次房屋招租面积约为80.20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设施设备等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设施设备等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实际使用人使用,实际使用人已承诺若未获得租赁房屋的,须在登录后查看前腾空房屋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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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登录后查看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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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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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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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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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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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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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3年租金不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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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20%计的履约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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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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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超市经营,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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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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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超市经营,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为准。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须承诺:鉴于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内部,承租方提供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出租方要求,同时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在租赁期内,全年无休,保证每日营业时间(8:00-17:00)。 (6)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出租方主管部门政策要求、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医院建设需要拆除、改造租赁的房屋或因政府、出租方主管部门决定收回该租赁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时,租金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本次租赁房屋实际使用人尚未搬离。实际使用人已承诺若未获得本交易标的的,须在登录后查看前腾空房屋给出租方,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清退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交易合同。 3、若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承租方同意杭交所将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承诺直接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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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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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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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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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秦女士 |
联系电话 |
登录后查看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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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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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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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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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由杭交所根据出租方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交易双方对保证金处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与杭交所无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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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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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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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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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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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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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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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登录后查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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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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