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公司zclogin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公司zclogin试点的******公司zclogin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公司zclogin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自身是否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五)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产权转让,在履行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并征得符合交易条件的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日期最终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批通过的日期为准。
4、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原股东未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原股东是否决定放弃该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请意向受让方知悉。
5、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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