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时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其附件材料等)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受让方须保证交易款项来源合法。。
2、若挂牌期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公司组织拍卖,拍卖网址:https://jys.ppzxchina.cn/specialContent/15,拍卖相关要求及服务费以拍卖页面为准。(联系人:任经理 ***********)。
3、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标的车辆行驶公里数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本项目转让底价含3%增值税。标的资产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0、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以转让方通知为准)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且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交价款的0.5%/天,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逾期超过15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合同价款或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11、委托方自收到标的资产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受让方自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12、标的资产交接完毕,标的资产所有权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标的资产交接前,标的资产安全责任及风险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接后,标的资产安全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3、本次车辆转让并交付交付后与转让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闯红灯、交通违章、事故、营运费、保险费、运管费、年检等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14、转让车辆在所在地完成资产交割,转让方仅在所在地配合受让方完成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
15、成交标的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联交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8、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9、受让方收费标准:总成交金额的1%收取;上述交易服务费低于人民币****元的,则按人民币****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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