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产租赁合同》;并在《房产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承诺严格按照房屋原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原有空间布局,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隔断、改造、搭建行为。
(5)承租方不得纵容、默许共同居住人员或第三方实施群租行为,若发现共同居住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整改,否则视为承租方自身违约。
(6)承租方应主动配合出租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租赁合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正常核查工作。
(7)本标的物按现状招租,整体的水、电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管理,水电、物业等费用自行支付。
使用期间房产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解决。
(8)招租标的因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拆除、改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必须全面配合,承租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房产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出租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时按出租方复原后现状进行移交,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总租金2%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