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216-218号一楼部分及二楼,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为杭房权证拱更字第0016693号的部分,本次招租面积约303.75平方米,其中一楼部分面积为20.56平方米,二楼面积为283.19平方米,具体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测绘图(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公文简复单》(府办简复2018年16号),租赁房屋由调出单位无偿划转******公司zclogin(现用名:杭州市******公司zclogin,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根据《******公司zclogin国有房产经营权委托协议》,城发集团授权委托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开展招商招租、合同签订、合同期管理、租金催缴等事宜。
3、租赁房屋证载坐落为和睦路30号、30-1号至30-7号,划转文件所载名称为和睦路214-218号,证载产证号与划转文件产证号一致,名称差异系门牌更名导致。
4、该租赁房屋内家具、装饰装修、可拆除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内可移动设施设备,包括床铺、桌椅、电视机、空调)等物品非租赁房屋交付内容,承租方在报名时已经现场勘查确认无误,若出租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清空租赁房屋并交付房屋的,承租方应承诺:如因搬移滞留物品(含装饰装修、家具等)、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在此注册企业等事项导致房屋交付延期的,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空,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房屋租赁期限、租金等问题,不因此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