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2食用蜂蜜
招标公告
四川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
2026-07-14
招标公告金额:38561.4元
【招标单位】
丹巴生物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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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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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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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信息
| 项目编号 | *****zclogin |
|---|---|
| 项目名称 | 标的2食用蜂蜜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丹******公司zclogin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丹巴县 |
| 挂牌价格 | 38,****元zclogin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10 |
| 挂牌日期 | ****-**-**zclogin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事项说明 | 一、标的概况与转让原则 本次交易所有标的均按现状分别转让,最终以移交时实物状态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担保、租赁情形,标的按现场实物现状办理交接。 转让方对标的所作介绍、说明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品质、数量的担保,亦不作为界定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 各分项标的明细: 标的 1:废旧包装物,已报废; 标的 2:食用蜂蜜(共计 1158 斤),因生产及存放时间较长,品质劣变,已丧失食用价值,不得用于食品相关用途; 标的 3:报废车辆,号牌:川 V40699,本次交易不包含车牌号; 标的 4: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 标的 5:机器设备; 标的 6:无形资产(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使用年限等详情详见挂牌信息表。 特别提示: 本次转让标的,如废旧包装物和报废车辆,已报废部分原有使用功能、性能均已丧失;食用蜂蜜,因生产及存放时间较长,品质劣变,已丧失食用价值;机器设备可能存在部分性能不能正常使用等特殊情况。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质量、重量、规格、完整性、运行功能等各项指标。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委托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充分知晓并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和瑕疵,并自愿承担标的存在的全部风险与瑕疵,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拒签协议、支付交易价款。 二、通用处置及安全责任要求 受让方受让资产后,须依法合规、审慎处置全部标的,严禁恢复原生产使用用途。处置前须开展全面评估,杜绝安全、环保、质量类事故。因处置、使用标的引发的一切责任、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转让方已如实披露标的基本状况,但无法保证全部揭示所有瑕疵(含隐蔽瑕疵)。意向受让方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标的开展现场查勘、检验鉴定,充分评估风险。 三、现场查验与报名要求 转让方已对标的状况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前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办理报名手续。凡在本交易所完成报名,即视为已全面知晓、认可标的所有风险及瑕疵。 受让成功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就标的现状提出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成交价款、拒绝办理资产交接。 意向受让方现场查勘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查勘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 现场查看联系人:张根泽里, 联系电话:***********zclogin。 四、拆解、搬运及施工管理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拆解、搬运作业。 若相关法规、行业监管要求作业方具备对应资质(拆解、运输、处置等),受让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须按要求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无法提供的,视作受让方违约。 施工全过程须遵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各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受让方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管理责任。 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转让方原有建(构)筑物、周边设施及第三方财物;若造成损毁,由受让方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全部相关损失。 五、费用划分与权责界定 标的移交、拆解、拖运、装卸、搬迁、建渣清运、现场保洁、环境保护等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作业期间若对转让方或任意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由受让方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工期及违约约定 (一)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zclogin(大写:贰万元整)。 待受让方完成全部拆解、装卸、运输等现场作业,且未发生安全、环保、治安、交通等事故,双方无争议的,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二)工期要求 自标的移交次日起,受让方须在30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解、搬运、清场工作。报废车辆(川 V40699)拆解完成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拆解现场照片。 因不可抗力或非受让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期限可顺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全部标的拆解、转运、清场工作的,转让方有权收回剩余标的并自行处置,且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转让方代为处置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资产移交、税费及其他事项 资产移交:受让方足额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转让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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