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浦单元XH120304-62地块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夏家桥社区,地块东至规划小学用地(双浦单元XH230304-48地块),南至规划周五路,西至回夏路,北至规划幼儿园用地(双浦单元XH230304-47地块),项目用地面积6882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9°,北纬30.***********4°。地块历史为农田、鱼塘、甲鱼塘及管理用房。地块1998年前为农田,1998-2024年开挖水塘用于甲鱼、虾养殖;①号水塘于2016 年回填,填土来源为本地块塘岸坡土;2025年其余部分水塘回填平整,填土来源为本地块塘岸坡土回填以及地块西侧在建省属保障用房的施工土方,当前地块为空地、水塘、移动板房及临时停车场,地块内土壤颜色、气味无异常。
本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双浦单元XH120304-62地块规划意见》,双浦单元XH120304-62地块用地性质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类编码Rcs/B)。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该地块属于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为敏感用地。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第十条:“(一)属于甲类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调查时限要求、调查报告申请评审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络和咨询方式等。责任人应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本次调查地块为甲类地块,为此,杭州之******公司委******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1)地块描述
现状******公司于****-**-**对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根据现场调查,目前地块内现状为空地、水塘、移动板房及临时停车场。
根据历史影像及人员访谈地块1998年前为农田,1998-2024年开挖水塘用于甲鱼、虾养殖;①号水塘于2016 年回填,填土来源为本地块塘岸坡土;2025年其余部分水塘回填平整,填土来源为本地块塘岸坡土回填以及地块西侧在建省属保障用房的施工土方。地块内未发生过工业固废等堆放或填埋情况,未发生过泄漏和污染事故。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虾塘、甲鱼塘、锅炉房、堆煤场、管理用房、农田。
农田、管理用房,对本地块影响较小;虾塘、甲鱼塘养殖过程中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识别特征污染因子为pH 值、氯化物、耗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酸盐、铜、锌、砷;堆煤场位于室内且室内地面硬化处理,故煤通过地表漫流、随地下水扩散迁移影响本地块的可能性较小;锅炉房早期燃煤,废气中污染物可能通过空气扩散沉降至本地块,故识别特征因子砷、铅、汞、氟化物、苯并[a]芘。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地块周边历史上主要为铲车修理作坊、水泥烟道制造作坊。根据分析,铲车修理作坊的车辆停放时可能发生汽油、柴油的跑冒滴漏,废弃零部件上附着的油污可能随降水淋溶至地块内,故主要关注特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水泥烟道制造作坊的原料中的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本身可能含有苯并[a]芘、氟化物、砷、汞、铅、锌、镉、铬等重金属,这些物质在原料堆放、搅拌过程中会散落至地表,长期累积会渗入表层土壤。原料露天堆放时,原料中的可溶性盐类、碱性物质会随降水在地块表面径流,导致局部土壤盐碱化,影响土壤酸碱度。因此水泥砖作坊需关注的污染因子为苯并[a]芘、氟化物、砷、汞、铅、锌、镉、铬、pH值。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在地块内设置7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S0、S3、S5均送检4个样品,S1、S2、S4、S6、S7均送检5个样品,小计37个样品(地块内33个土壤样品,对照点4个土壤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4个土壤平行样,土壤合计监测41个样品;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1个底泥采样点,底泥送检1个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1个底泥平行样,底泥合计监测2个样品;本次调查共设置4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每个点位送检1个样品,小计4个样品(地块内3个,对照点1个),另现场采集并送检1个地下水平行样,地下水合计监测5个样品;本次调查在地块内设置1个地表水采样点,地表水送检1个样品,另现场采集并送检1个地表水平行样,地表水合计监测2个样品。
本次调查土壤和底泥检测项目共计50项,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45项”、pH值、铬、锌、氟化物及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共计40项,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35项指标、总铬、石油烃(C10-C40)、总磷、总氮、苯并[a]芘。地表水检测指标共计19项,为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以F-计)、锌、总氮、铜、砷、汞、镉、铬(六价)、铅、石油类、硫酸盐、氯化物、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铬。
(5)评价标准
根据规划条件,双浦单元XH120304-62地块用地性质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Rcs/B),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属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属于敏感用地,因此,土壤/底泥质量评价标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锌、铬及氟化物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Ⅳ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目前本地块未利用地下水,规划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也不涉及地下水开采。本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石油烃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总磷、总氮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对于总铬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均无标准,且无法进行风险评估计算,考虑到总铬中六价铬毒性最大,本次调查地下水总铬指标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六价铬的Ⅳ类标准限值。
本次地表水选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进行评价;对于总铬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均无标准,且无法进行风险评估计算,考虑到总铬中六价铬毒性最大,并且从严标准,本次调查地表水总铬指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六价铬的Ⅳ类标准限值;其余没有列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指标依次执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6)调查结果分析
土壤:本次调查土壤可检出项共12项,分别为:镉、汞、砷、铅、铜、镍、锌、铬、pH值、石油烃、氟化物、甲苯,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镉、汞、砷、铅、铜、镍、石油烃、甲苯含量均符合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铬、氟化物含量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土壤pH值偏碱性。
底泥:底泥可检出项共11项,分别为:镉、汞、砷、铅、铜、镍、锌、铬、pH值、石油烃、氟化物,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镉、汞、砷、铅、铜、镍、石油烃含量均符合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铬、氟化物含量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表A.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底泥pH值偏碱性。
地下水:地下水可检出项24项,分别为:pH值、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碘化物、铁、锰、铜、铅、铬、钠、总砷;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
根据检测结果,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总铬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六价铬的IV类标准限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总磷浓度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总氮(W2、W3)浓度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色度(W1、W2、W3)、浊度(W1、W2、W3)、肉眼可见物(W1、W2、W3)、氨氮(W2)浓度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限值,其余因子检测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色度、浊度及肉眼可见物超标可能是本地块区域潜水含水层所在土层以杂填土、粉质粘土为主,杂填土和粉质粘土中的细砂透过石英砂混杂在地下水中从而导致地下水中浊度及肉眼可见物超标;氨氮、总氮超标可能是因为地块内之前曾作为虾塘及甲鱼塘有关。
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毒理学指标(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有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挥发酚、氟化物、碘化物、铜、铅、锰、砷,其浓度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范围内。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无需对检出的毒理学指标开展地块内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超标指标为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氨氮、总氮,均为一般化学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的(十二)规定:“经调查,地块仅地下水超标的,调查报告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本地块经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详见6.3.2.2章节),地下水污染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但是由于地下水水质不达标,无法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基础要求,本区域地下水不建议、不适宜作为生活饮用水开发利用,同时亦不应将其用作作清洗用水。
地表水:本次调查地表水样品19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2项,分别为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铜、铅、铬、总砷。其中硫酸盐、氯化物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2标准限值,铬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六价铬的Ⅳ类水标准,其余检出项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标准。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属于常规的一般化学指标,DW1点位所在水塘为封闭水体,水源主要来自地表径流补给,导致水体更新缓慢,长期处于静水或停滞状态,故可能造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偏高。
(7)总结论:综上分析,本地块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启动下一步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