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234]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标的企业合伙人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合伙人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伙人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标的企业合伙人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合伙人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合伙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合伙人成为受让方。 具体参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执行。 3.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承诺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我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已充分了解本项目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26号之四》等存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并接受包括不限于上述文件披露的全部内容。本方同意成为本项目受让方后,将在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执行合伙人的组织下,签署标的企业《合伙协议》。 (4)本方受让该项目后,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