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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合作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合作申请手续(含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合作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固定合作收益底价的认可和接受。合作方须在被确定为合作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署协议和办理项目相关事宜。
2.意向合作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招商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备查文件之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招商公告之内容,放弃对招商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合作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合作风险、投资事项及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招商项目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招商合作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合作方成为本次招商项目的合作方,应按交易文件及有关规定等与招商方签订协议。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合作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招商项目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合作方承担。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招商项目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协议或拒绝支付投资款项或放弃参与合作,否则视为违约。
4.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意向合作方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遴选阶段、合作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1)与其他意向合作方进行串通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2)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3)交纳招商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报名申请或不参加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活动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合作方均不报价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拒绝签署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的;
(6)意向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合作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招商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合作方仍负有清偿责任。同时,合作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招商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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