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状况、使用标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中相关条例等)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招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1)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结构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2)擅自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租赁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4)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将租赁场地整体转给他人使用(包括以转租、转借、合作经营方式方式将租赁场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5)不得将租赁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赔偿或转让。 6、招租方按现状移交给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需对标的进行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消防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租赁期内标的的维护、维修以及修缮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本次对外公开招租的工程为市直属人防工程,如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工程损毁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若招租方无力修复或重建,或者在90日内无法确定是否重建,则承租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招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8、租赁期内,因战备或其它特殊原因,经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决定停止使用或政府行为需要改造或拆除已租赁的场地或资产,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招租方不负赔偿责任。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严禁在人防工程(物业)生产、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严禁在人防工程(物业)内使用明火、液化气罐;严禁在人防工程内从事油漆喷涂作业。 10、承租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中明令禁止的条款,不得经营有损人防工程主体安全及功能的经营项目。因标的内无油烟道和排污管道,承租方不得经营有油烟类餐饮项目,不得经营烧烤、夜啤酒、汽车美容类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项目,如有居民投诉影响居民生活的,经查证属实将按违约处理。因人防工程的特殊性,承租方须自行做好防水工作,货柜、货架及货物堆码应距地、距墙5厘米以上。 11、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当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12、意向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生效当日内将履约保证金(3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4、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5、招租方所收取的租金以非税收入形式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局,并由招租方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不提供税务发票。 16、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7、备查资料:租赁合同、租金咨询报告、建筑面积测量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