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方资格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或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 3.意向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 (1)如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报名时需提供信息公告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截图,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显示信息为准; (2)如意向承租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须包含“承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及失信记录,若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租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3)如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页截图,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信息为准; (4)如意向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报名时提供信息公告期内“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页截图,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显示信息为准; (5)如意向承租方为境外主体,报名时提供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承诺未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若作出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二、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 1.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租方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签署,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文本。 4.承租方须到标的所在的街道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出租方予以支持和配合。 5.承租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向住建部门办理消防报建及审批手续。 6.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以及首月租金。租赁保证金金额为最后一个租赁月度租金的三倍。 7.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水电保证金。水电保证金金额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8.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第10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出租方支付。 三、报名方式:与出租方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