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应在公告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500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原股东行使优先购******公司zclogin章程等文件履行相应交易程序。 2.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标的企业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股东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标的企业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股东征询环节,若标的企业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标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原路径返还。 3.本项目不接受以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支付和结算交易保证金及产权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如有)、评估报告(如有)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产权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