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租面积详见附件2,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二)租金按月为一期进行结算,第一期租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附件3)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须于每期期初10日内支付当期租金。 (三)承租方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租赁保证金(金额按合同首年非免租期月租金的3倍计算)、用水用电保证金详见附件2。 (四)租赁期限及免租期详见附件2,起租日期自原租赁合同届满次日或成交公示期(成交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日期在后者)起计。 物业如为占用状态,因原租户未及时腾退租赁物,导致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租赁期相应顺延。承租方可与原租户就物业的腾退及交付直接进行协商。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超过4个月的,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五)租金递增方式详见附件2。 (六)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状(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四至、产权情况、消防状况、装修标准及设施等)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并承担使用期间的相关责任。 (七)租赁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出租,承租方需确保其经营活动获得有关部门许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承租方已知悉租赁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居住用途或非法经营或从事易燃易爆、危化品、造成污染、产生异味、噪音超标、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处罚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致使出租方遭受处罚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出租方损失。 (八)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须事先取得经营牌照,依法经营。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申办消防报建等国家要求办理的手续,出租方仅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现有资料,办理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九)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有权依法依规使用租赁标的物,需进行证照办理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如承租方需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由承租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报批,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完善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关证照,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但出租方的同意不视为对于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进行的经营用途或业态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承租方不得以租赁标的物用途无法改变或相关证照不能办理为由拒绝履行租赁合同。 (十)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经营有噪音、重油烟、水污染、危险品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项目,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重餐饮(重油、重烟、易产生扩散性强烈气味)、电动车销售、麻将馆、棋牌室等经营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处罚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或致使出租方遭受处罚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出租方损失。 (十一)对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321、323、325、327、329、331号首层物业,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使用明火进行烹饪或其他活动。 (十二)对于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325、327号首层自编17号、18号物业,该2宗物业为打通状态未形成物理间隔,承租方需按照招租范围自行加建物理间隔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三)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安全、环保、消防等承担责任,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十四)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水电费、管理费(如有)由承租方自理(收费标准以物业管理单位制定为准)。 (十五)如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承租方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须为自然人)须签订《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函》(附件3-3),承诺与承租方对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向出租方按期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所欠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如有)、占有使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十六)出租方在免租期内的计费模式是基于承租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承租方的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承租方违约行为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则承租方不享受上述优惠,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解除当期的租金标准要求承租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十七)因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出租方及承租方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 (十八)其他条件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