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及《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20〕510号)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的资信和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果文件能力等; 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的投标;为本项目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建设施工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投标; 7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比选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8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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