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线上提交报名并上传主体资格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承诺函》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公司zclogin
账 号:***********zclogin***********zclogin01
开 户 行:******公司zclogin深圳宝安支行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签署《车辆交割单》。
5.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7.本项目所列车辆瑕疵及照片仅供参考,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不对以上信息做出担保或保证,以车辆实物为准。
8.对于车辆的外观以及配件、内部器件的现状,包括评估机构已经明示或者没有明示的范围,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同意。意向受让方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车辆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车辆查明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并对车辆现状无异议。
9.车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及指标)。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车辆成交后如出现无法启动或相关部件损坏导致无法启动、过户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费自行维修。
10.转让方对标的车辆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11.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获得《竞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第三个工作日24:00前,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于获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方式签署《车辆交割单》及其他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过户、移交等相关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12、车辆成交后转让方仅配合将成交车辆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与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3、转让车辆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移交时受让方须签署《车辆签收单》)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4、受让方应在车辆移交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有权对车辆进行销户。
15、受让方需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6、本项目所列部分车辆年审已到期或在办理过户时到期,受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并完成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标的车辆商业险(如有)不过户给受让方,车辆交强险可能已到期,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相关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17、车辆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车辆涉及的停车费由受让方自行与停车现场工作人员确认,与转让方无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除上述费用之外,车辆过户可能涉及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年检、保险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8、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法定税费由交易各方各自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19、受让方须自行清除成交车辆车身企业标志、单位标志、标识并承担费用,标志标识须清除后方可办理过户及使用。
20、受让方受让后须在转让方所在地办理过户或提档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1、意向受让方须仔细查阅《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并自行承担受让后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
22.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支付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2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车辆交割单》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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