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条“合格的投标人”的要求,并提供书面声明。 (二)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须提交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开业不足3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参照财库[2022]3号文意见,本项目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为:对法人处以****元zclogin及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元zclogin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或者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投标活动,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存在上述行为,视为虚假应标,取消中标资格。 (4)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2024年度以来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意一月(不含投标截止当月,投标人当月新成立的,可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承诺,视同符合要求)投标人缴纳相应税收(可以提供营业税或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三)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