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不接受联合体方式竞租。 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4.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1)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2)承租方严格按建筑和消防等规定进行设计、装修、装潢等,并在指定的强、弱电井及水井(表)处规范安全接入水电等管线,不得改变及损毁房屋结构,不得违规装修搭建建筑体,不得损毁消防设备设施、治安保卫设备设施及其他公用设备设施等,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等管线,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确保房屋内部规范安全使用。承租方严格按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验收,确保安全使用,并承担-切责任。(3)承租方对房屋设计、装修、装潢及添置设施设备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得要求补偿其设计、装修、装潢及添置设施设备等一切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房屋结构及装修、装潢、设施设备等进行损毁。(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将配合招租方完成服务儿童的公益活动。(5)严格按照招租用途要求的业态开展经营,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包含所经营业态相关服务。 若上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扣除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6.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系不动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拟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招租面积以移交为准;(2)此次招租范围不包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及物资;(3)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现状;(4)标的结构、设施设备情况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不考虑免租期)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8.意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将履约保证金(1个月租金)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招租用途规定业态,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招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10.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1.招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30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起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12.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3.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4.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经营用途、转租、合租、分租或联营,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第三方共用该房屋。 15.备查资料:租赁合同、估价报告、不动产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