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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公司塑料胶脚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至****-**-**),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3826511 传 真:0752-3826511 项目名称 | ******公司塑料胶脚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秋长街道维布村维布路21号厂房(百富达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广******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塑料胶脚1000万件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 (二)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废空桶、废空压机、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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