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13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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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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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赁期内年租金不变,不足一年度按实际天数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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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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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次年的租金应在第一年到期前一个月足额缴纳,以此类推。成交租金超过挂牌价的50%,三年租金须一次性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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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教育技能咨询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缴纳合同总租金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由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租赁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其所交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立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6.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7.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8.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经营期间,须面向师生执行校内价,同品牌相同商品校内售价、技术服务收费等均不得高于社会同类业态。一经发现,应按出租方要求下调至合理售价。
10.每个项目经营范围的确定,不影响出租方今后对校内其它商铺做相同或相近业态的合理规划;出租方对经营范围的限制享有最终解释权。
11.租赁期间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得超出租赁范围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的经营活动,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2.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乱拉水管、电线和消防设备,用电设备必须在用电部门认为安全的容量内。
13.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不建议采用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等预付式消费,如确需的应由承租人提出申请,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14.本项目不提供配套仓库,在规划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15.意向方一旦提交报名,即代表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决定接受全部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并作出如下承诺:
(1)意向方已清晰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所涉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状态及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该不动产已取得不动产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意向方认可其登记的性质、用途可能与成交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并接受该等不符;
(2)基于上述认可,意向方承诺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要求、产权瑕疵、违建认定等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无法使用、被拆除、被处罚、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形)承担全部责任,不会因此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拒绝签订租赁协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由此提出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或主张任何权利要求出租方、浙交所或相关方对意向方予以任何赔偿、补偿等。
16.所有涉及该项目需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安全、店面门头等事项,承租方须自行、按时办理并向出租方报备。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承租方须完成所有相关证照的办理,因未能按期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及索赔。经营过程中一切政策性收费、办证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17.承租方须在****-**-**前开始营业,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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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自合同签订起至****-**-**止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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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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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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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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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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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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