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若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内容应明确具备开展宣传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及相关能力,提供宣传文化服务的文字材料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磋商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从“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需具备文化宣传传服务经验,如有宣传文化企事业的文字撰写方面的材料展示等,能够精准匹配采购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高效完成全流程工作(提供书面承诺,加盖供应商公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提供书面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其他详见磋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