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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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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的企业法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须确认证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意向受让方自****-**-**起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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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参加现场踏勘,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勘查全面了解后方可参与受让,标的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为准。参加现场踏勘前须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详见《现场踏勘管理要求》(附件),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将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一并提交。
2、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3、本次转让******公司组织拍卖,拍卖网址:www.ppzxchina.cn,拍卖相关要求及服务费以拍卖页面为准。(联系人:任经理***********、***********98)。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自行使用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登记的手机号,登录拍拍在线平台“产权交易机构项目竞拍登录”入口,获取验证码,完成竞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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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通过线上上传方式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可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咨询);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4)本次转让项目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公司组织拍卖。意向受让方通过提交受让申请、资格审核、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获得报名资格,即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后,方可参与后续拍卖活动。在拍卖阶段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拍卖网址:www.ppzxchina.cn,拍卖服务费以拍卖页面为准(联系人:任经理***********、***********98)。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约定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归转让方。
(3)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拍卖阶段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确认拍卖底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4)同意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拍卖阶段以转让底价作为拍卖底价于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竞价,具体时间及相关规定按照拍卖公告执行。
(5)同意本项目在获得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报名资格后,各方在拍卖阶段均未报价并获得有效报价的、未按要求办理确认成交后的合同签订、款项交纳或放弃受让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且完成转让方资格准入手续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7)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收到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同意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持《大连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办理资产交割工作;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工作由受让方负责,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在标的资产移交前一次性缴纳成交价10%的安全环保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在标的资产移交工作完成且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安全环保保证金。
(9)同意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工作,包括标的资产的拆除、解体、装卸、运输、场地清理及转让方验收等工作。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资产交割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让方应按人民币****元/天支付仓储费用,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未交割的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已缴纳的安全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
(10)同意标的资产拆除过程中涉及危险废弃物,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环保局的要求进行后续处置,受让方须具备或委托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拆除中涉及到的危化废品,并在标的资产运离场地前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危废处置合同、危废车辆运输证件和危废运输联单等。
(11)同意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质和证明要求:①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②受让方自****-**-**起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针对以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
(12)拆除施工要求:为保证项目成交后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审批备案的拆除方案实施。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在项目施工前进行备案,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项目实际,编制“项目HSE作业计划书”,并纳入《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项目HSE 作业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项目组织机构与岗位分工、项目主要内容、采用的关键工艺设备设施、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HSE作业计划书”报转让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完善后审批备案,之后方可启动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13)安全环保要求:①转让标的为拆除的报废资产,成交后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②拆除过程中,禁止采取爆破拆除的作业方式,同时要采取防止环境污染措施。③拆除后对特种设备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拆除的特种设备须与转让方办理过户手续或转让方办理报废手续之后方可进行转让。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禁止再次投入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④拆除过程中,受让方如需使用原有的起重设备,由受让方办理检测、维修、启用等相关手续和事宜,转让方提供协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⑤拆除时必须注意公用设施的界定和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影响非受让资产,保证非受让资产的完好。⑥受让方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拆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区,并按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⑦拆除过程中,不损坏转让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建筑物、厂区绿化,若有损坏,则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受让方须无条件全部赔偿,转让方有权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安全环保保证金中扣除。⑧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受让方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处理或澄清后方可继续施工。
(14)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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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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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电话 |
041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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