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9.80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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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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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备注 |
不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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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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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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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经营范围科技类、商务服务类、教育培训(非学科)类企业的办公用房或培训(非学科类)教室使用,不得经营其他未经出租方许可的项目。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2 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2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其他交易条件:
(1)商铺整体出租,不允许转租。租赁期限2年。出租方按****元zclogin/㎡•月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竞买方需充分考虑该项费用支出。承租方自行处理装修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租方的水电相关费用:电费暂定按****元zclogin/度,水费暂定按****元zclogin/吨(国家及学校职能部门水、电等收费标准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3)商铺内部和门前“三包”的清洁卫生、安全工作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租金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缴纳时间及方式于合同中具体约定。承租方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供货商、员工结算货款、工资,不得拖欠,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第三方结算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监督承租方的第三方支付。情节严重或对出租方造成损失、负面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索赔。
(5)承租方须指派一现场常驻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须到出租方处备案。租赁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
(6)承租区域内的所有维修和维护工作(含墙体、屋顶漏水等)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对承租区域内进行装修或者改造时不得改变场地结构。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在协议期内,若因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或出租方所在学校要求收回房产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出租方将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
方承诺无条件服从出租方所在学校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出租方做好场地腾空和移交工作,相关租金和物业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承租方于协议期间内投入的装修改造费用出租方不予赔偿或补偿。
(8)承租方承诺配合出租方做好定期走访制度,如实上报相关情况。
(9)承租方配合出租方对经营场地的垃圾分类等项目现场监管及验收。
(10)承租方应购买各类保险应对意外情况。
(11)承租场地严禁作宿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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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2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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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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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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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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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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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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