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高速光模块产品扩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昆仑山南路2091号经控智联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公司 |
| 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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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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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概况: |
青岛******公司为满足市场需******公司决定投资****元,建设高速光模块产品扩产项目。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78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623平方米,购置贴片机、打线机、耦合机、烤箱、老化箱、温变试验箱、端面检查仪、AOI等设备设施,建设高速数通光模块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年产800G及以上高速数通光模块200万只、COC 1600万只(COC作为高速数通光模块产品的电子元器件,不单独作为产品外售)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间接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镰湾河水质净化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运行过程加强管理,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对工程设计、施工相关档案资料存档。(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工序均位于封闭车间,无水乙醇调配、超声波清洗工序位于密闭防爆通风柜,贴片胶、UV胶、导热凝脂等胶粘剂烘烤固化工序位于密闭烤箱,同方清洗液、同启电子氟化液等清洗剂晾干工序位于特制密闭通风柜,上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一并引入1套“干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支18米高排气筒P1排放。 P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相关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过滤棉、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VOCs 0.172吨/年以内。(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沾染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超声波清洗废液、沾染酒精的废棉签及无尘纸、废电路板、边角料,废UV灯管,废清洗液,废油雾分离器、废HEPA高效空气过滤器,废干式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变压器油、废真空泵油、废油桶、废空气过滤棉和空气过滤纸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新建的15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未沾染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制氮设备废吸附材料(分子筛)等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新建的15平方米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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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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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三楼 |
| 邮政编码: |
266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