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000.00 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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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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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金每五年递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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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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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年度租金,承租方应于各分块租赁标的《分块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费用总额=各分块租赁标的实测面积(亩)×对应租赁周期成交单价(元/亩/年)×该分块实际租赁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天数折算,折算公式:年租金÷365天×实际租赁天数)。分块移交的标的,租金自各分块《分块移交确认书》载明的起租日起算,按对应分块的实测面积、当前租赁周期单价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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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用于无花果规模化种植及相关合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中,鱼塘仅限作为农业补充灌溉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目前处于未竣工状态,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如自出租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第30个自然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年度租金,承租方应于各分块租赁标的《分块移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二年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赁费用总额=各分块租赁标的实测面积(亩)×对应租赁周期成交单价(元/亩/年)×该分块实际租赁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天数折算,折算公式:年租金÷365天×实际租赁天数)。分块移交的标的,租金自各分块《分块移交确认书》载明的起租日起算,按对应分块的实测面积、当前租赁周期成交单价分段计算。
3、标的项目设施设备押金:****元zclogin整。由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公司zclogin
开户银行******公司zclogin金华金东支行
账号: ***********zclogin***********zclogin2
4、标的项目招租土地面积约600亩(其中灌溉用水鱼塘:水塘一约21.18亩、水塘二约12.14亩、水塘三约10亩,总计约43.32亩。),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结果及分块移交确认面积为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最终以实际交付的面积为准。主要为项目区内无花果种植区土地,土地包含耕地、生产道路、灌溉水塘及配套设施用地等,不包含大棚、玻璃温室观景平台、停车场、农事服务中心等区域。
5、标的项目分块交付,租赁期限为10年,即第一块租赁标的起租日起届满十年为全体分块租赁标的届满之日止。各分块租赁标的的移交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分块移交确认书》为依据。无论后续分块标的移交时间是否滞后于第一块标的,10年租赁总期限均不作延长或缩短调整,所有分块标的统一于租赁总期限届满日终止租赁关系。若某分块标的移交时间晚于第一块标的,其租赁费用自该分块《分块移交确认书》约定的移交日起算,但租赁终止日与其他分块标的保持一致。如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政策调整及政策处理等相关情形)导致移交延期的,移交日期相应顺延;若因前述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移交时间远超本条款约定日期的,最终移交时间以实际完成移交的时间为准,顺延期间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间,租赁标的附属灌溉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管理使用,农田及鱼塘灌溉事宜均由承租方自主负责。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出租方不得干预承租方正常的灌溉操作,亦无需承担放水灌溉相关义务。若因特殊情况出租方需使用该灌溉设施,为租赁标的受益范围内其他农田放水灌溉的,应提前3日向承租方出具书面通知。
7、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标的及配套设施,自行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确保租赁标的及设施保持完好状态。承租方不得破坏租赁标的及配套设施,不得污染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租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鱼塘,仅限用于农业补充灌溉,不得擅自变更鱼塘用途,不得开展水产养殖等其他经营活动。
8、租赁期间,承租方仅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权,不得将租赁标的及经营权以分包、转包、出租、转让等任何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或处置,亦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抵押贷款、质押等任何担保行为。承租方如实施上述行为,均属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9、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危及租赁标的及周边设施安全,应遵循上级防汛与抗旱调度指令,配合出租方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10、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种植补贴(如规模种植补贴、绿色生态补贴等),相关补贴权益全部归承租方所有,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11、承租方应自觉维护租赁范围内的公共秩序,遵守出租方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出租方的合理监督检查。
12、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3、承租方在承租期间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一切费用及责任自行承担。
14、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期间的水、电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承租标的房屋后如需水电表开户、安装等事宜的,须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15、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标的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6、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17、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8、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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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十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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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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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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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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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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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完成成交款项交纳及合同签订事宜后凭出租方出具的通知函无息原路返还至承租方“我的账户”中。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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