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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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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杭交所或杭交所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本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选择按揭贷款支付方式:商业贷款、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贷款(①公积金+商业贷款、②商业贷款、③公积金贷款)。
受让方申请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产成交价款并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按照贷款银行(杭交所合作银行)核准的额度和要求,应在《成交通知书》、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付清交易服务费、首付款及预付款(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和权证过户服务费,余款用按揭贷款支付【本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在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受让方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或者经审批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剩余款项的,受让方须自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或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按揭贷款(商业贷款和(或)公积金贷款)审批结果以按揭银行和(或)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的审批结果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所在区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如网签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交易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5)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仅限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房屋质量、内部结构、装饰装修、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转让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包含电路问题及电器开关故障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仅限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房屋质量、内部结构、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转让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包含电路问题及电器开关故障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杭交所不做承诺。
(8)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9)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支付按成交价2.5%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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