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4.50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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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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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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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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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美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掌握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房屋用途、建筑结构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首年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权证相关信息:承租方已经知晓并确认:出租房屋所占土地属综合用地,非商业用地,须按政府或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如因该事项引起的不利及损失,须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承担,出租方应积极配合。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合同未列出的项目及费用,但与使用该承租房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房屋经营所涉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政府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授权,不得使用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名和校徽等一切产生误导的文字、标识。
5.该商铺门头招牌、门面装修和内部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6.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
7.物业管理费按业态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与租金同期缴纳。如遇学校调价,则做相应调整。
8.承租方负责做到商铺内垃圾分类打包、定时定点投放,门前三包,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工作。
9.承租方必须遵守出租方有关水电管理的规定,须在额定容量范围内使用。如承租方需扩大用电容量,需向出租方水电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水电费价格按现行价格收取,水费标准:****元zclogin/吨,电费标准:****元zclogin/度。如遇政府部门调价,则做相应调整。
10.出租房屋按腾退后的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1.商铺内不允许使用明火。
12.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需原承租方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25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25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应当自竞价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超过20个工作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3.标的的实际位置,以现场实地勘察为准。
14.项目咨询电话:***********zclogin。
1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6.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7.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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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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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书面承诺自****-**-**zclogin起至竞买报名截止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执行标准:需提供书面《承诺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与出租方有过合同纠纷的租户不得参与此次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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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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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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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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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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