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委估车辆移交法院提供的委估车辆交管部门车辆查询资料,委估车辆原车辆所有权人为刘建强。。
2、委估车辆存放在盂县人民法院,不涉及停车费。
3、由于未获取到委估车辆的登记证书,根据交管部门提供的车辆查询函,委估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在****-**-**进行重新登记,最后一次行驶证发证日期为****-**-**,该车辆共进行过2次变更登记,车辆可能存在2次产权变更。
4、委估车辆可能存在评估人员未了解到的未处理违章、欠费、证件不全等情形,委托人应在处置前完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评估结果未考虑上述可能存在事项对价值的影响。本报告描述的委估车辆状况及数据信息均以现场勘查时获取的信息为准,我们不对车辆勘察日后发生的车辆状况改变负责,评估结果为车辆在车辆勘察日暨评估基准日状况下的价格,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委估车辆由车辆移交单位现场指认,评估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勘察;车辆权属状况是根据车辆移交单位提供的委估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交管部门查询资料。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仅依据委托人提供资料及现场勘察车辆状况,对技术状况、车辆权属状况如实反映,评估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本报告描述的所有车辆状况及数据信息均以现场勘察时获取的信息为准,我们不对车辆勘察日后发生的车辆状况改变负责,评估结果为车辆现场勘察日车辆状况下的价格,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6、本评估意见仅作为罚没资产处置的价值参考,不能取代交易各方对交易价格的决定。本次评估结论仅为价值参考依据,不构成资产交易价格的保证,资产最终处置价格以实际成交为准,评估机构不对处置结果承担责任。本次评估对车辆需补缴的相关费用进行了合理估算,测算金额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差异,若实际情况与本次估算不符,应按实际金额相应调整;本次评估基于正常市场价值口径进行,未考虑罚没资产快速变现、强制处置等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7、根据评估报告显示,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车辆正常启动,前保险杠有凹陷,右前翼子板喷漆,右前轮缺气,内饰轻微磨损,电瓶亏电、电子助力转向系统故障、ABS防抱死系统故障、挡杆护套破损,刹车盘锈蚀严重,底盘后曲轴有磕碰变形。机动车状况为:查封、未抵押、无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