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1)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所投产品为Ⅰ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除外)影印件; 2)所投产品为Ⅱ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生产厂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及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供应商(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生产厂商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 3)所投产品为Ⅲ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生产厂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及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供应商(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商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 4)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相应材料; 5)承诺所提供产品非“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严重”及“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
合同包2(2)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1)所投产品为Ⅰ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除外)影印件; 2)所投产品为Ⅱ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生产厂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及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供应商(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生产厂商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 3)所投产品为Ⅲ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生产厂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及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供应商(代理商)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商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口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印件; 4)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相应材料; 5)承诺所提供产品非“招采信用评级等级为“中等”“严重”及“特别严重”企业的涉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