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方式 | 不含税结算单价=基准价/1.13+不含税附加费 |
支付条件 | 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为本月一个供应期,结算完成之日起次月,甲方向乙方支付第1个月结算货款的70%,从结算之日起第2至3个月内支付第1个月结算金额的20%,以此类推。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签订《封账协议》后30个工作内日一次性无息支付返还乙方 |
发票种类 |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
发票抬头 | 中******公司 |
税号 | **********************66 |
其他要求 |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能过期。2、投标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履约信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两年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不接受在国铁集团、中国中铁、中铁一局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4、诚信经营要求:投标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