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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服务区二期配套用地(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场地)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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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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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022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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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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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叶小姐、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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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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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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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服务区二期配套用地(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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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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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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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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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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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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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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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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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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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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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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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2年,如出租方启动该地块项目开发,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双方终止合同,具体租赁期按实际租赁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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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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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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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月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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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度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每年按2%递增,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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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元,安全风险保证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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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承租方承担招租标的内产生的所有水电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能耗费或维修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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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符合交通配套用地规划的一切合法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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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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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递交报名文件前已自行充分踏勘租赁标的现场及其周边环境,确认同意按照现状承租(踏勘时状态与实际交付时状态不符的,以实际交付时状态为准)。 (4)本次出租仅限场地本身,不包括租赁场地内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品,承租方已充分知悉、接受现场存在先前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含实际使用主体)所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品,并同意自行与先前租赁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妥善沟通处理。 (5)出租方保证租赁场地产权无争议,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证照,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 (6)承租方应按国家规范管理交通配套基地,确保环境整洁,服从高速公路行业整体管理要求。 (7)承租方如需在场地内搭建临时设施,须报相关部门审定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及报批手续自理,租赁期届满且承租人未续租的,应在30日内按要求完成拆除、清理与复原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场内物品所有权,无偿移交给出租方。 (8)因国家征用、政府政策、高速公路及服务区改扩建或出租方启动相关项目开发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据实结算。 (9)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车辆、财产、人员伤亡、火灾、治安等事件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出租方需要垫付资金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0)租赁场地内承租方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看管、维护和修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自理。 (11)无论承租方与出租方租赁关系未来因何原因终止,出租方对于前述事宜以及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赁物所作出的任何建设、搭建、添附、提升、处理,均不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 (1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场地整体转租、转借,如需将场地部分转租、转借,须向出租方进行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再次将场地转租、转借。否则视作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标的的交接: (1)本次场地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①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场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交付之日为起租日。 ②若承租方非原承租人,《场地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场地,因清退并腾空租赁场地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且不追究出租方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交付场地的任何责任。在出租方向承租方实际交付场地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在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若承租方等待接收场地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场地向承租方交付的,在场地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场地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不计息),承租方要求终止《场地租赁合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原承租人的构筑物,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 4、本项目成交的,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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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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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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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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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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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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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44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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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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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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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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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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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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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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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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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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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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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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