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年租金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四、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未办理产权证,坐落系招租方自编号地址,招租面积、楼层等系咨询报告载;标的可通电,不通水;标的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招租范围不含原承租方增设的可移动物品及设施设备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租金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六、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元zclogin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电、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八、本次招租底价为不含税价,承租方应承担本次交易产生的增值税金并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税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十、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一、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十二、电及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招租方协助。 十三、以上标的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十四、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备查资料:租金咨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