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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浙江省
绍兴市
发布日期:
2026-09-10
招标公告金额:7076607元
【招标单位】
诸暨市越盛砂石料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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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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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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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信息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诸暨市安华水库扩容提升工程(诸暨部分)暨南街道三江新村堆场砂石统料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诸******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绍兴市 |
| 挂牌价格 | 7,076,****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10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
| 转让事项说明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将由诸暨******公司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标的的运输及上车等相关事宜,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外运道路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作业时间限定为每日7:30至19:00,非前述时段严禁开展任何作业活动,且禁止运输车辆进出堆场。 4.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C区块标的的外运工作,6个月内完成A区块标的的外运工作,且对此承担无条件履行义务。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任一地块标的无法正常外运并超出前述外运期限的,受让方应按****元/天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转让方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30日的,自逾期第31日起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元/天;逾期超过6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剩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且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款(合同款)、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受让方确认,对标的物现场及周围环境、运输路线及外运可行性等情况已充分了解,外运中如遇任意第三方阻挠导致外运困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风险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也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5.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进行标的装运、清空作业,若受让方超出标的堆放区域外进行装运作业或在标的堆放区域底平面以下进行开挖作业的,均应恢复原状或按价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由转让方直接在受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若二次警告后继续超范围开挖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双方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全部成交款,同时转让方有权无偿收回剩余标的。因超范围开挖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装运过程中,挖机设备及驾驶员、运输车辆及驾驶员须符合综合执法、交警、路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限、超高,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抛、撒、漏、滴等现象发生,必须加盖或用油布密封防止撒漏。在运输过程中,若出现抛、撒、漏、滴或造成道路等设施设备破损的,由受让方负责清理、修复、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元/次,若受让方拒绝清理、修复、赔偿的,则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此导致的相应费用及违约金****元/次。 7.标的装运过程中,受让方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及条例,堆场、进出口做好及时洒水等道路保洁、扬尘控制等工作,降低施工噪音。作业期间若因扬尘、噪音问题引发周边群众投诉、信访投诉或收到蓝天办等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的,受让方需自行负责协调解决、落实整改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元/次。若受让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由转让方另行安排第三方实施保洁、扬尘控制等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弥补损失,保证金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受让方另行补足。 8.自堆场正式移交受让方之日起,该堆场作业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全额自行承担,移交前产生的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水电表数据以正式移交受让之日双方共同确认的抄表数据为准。移交后无论是否实际持续作业、是否产生实际用量,堆场闲置、作业、清场全过程的水电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结清、足额缴纳。因A区块和C区块使用同一个水表和电表,C区块外运完成后如转让方对C区块进行堆放或使用等,转让方无需承担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仍由受让方承担。若因受让方未及时缴费产生停水、停电、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追责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需全额赔偿。 9.堆场移交后至受让方完全清场、场地复原移交完毕前,堆场全域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人员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防汛安全、治安防盗、扬尘安全、边坡防护安全等全部安全主体责任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受让方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合规作业设备、持证作业人员,落实安全防护、隐患排查、防汛防火、防盗防损等管控措施。作业及堆存期间,若发生人身伤亡、设备损毁、场地坍塌、物料流失、火灾、防汛事故、第三方财产损失、群众安全纠纷等一切安全事故及风险,所有赔偿费用、行政处罚、民事追责、维权成本均由受让方全权承担,与转让方无任何关联。若因此导致转让方被追责、代偿、产生经济损失的,受让方需全额赔付。转让方有权随时巡查,如发生本条规定的任一违约情形,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元/次。 10.堆场现有围墙、硬化地面、板房、地磅设施、雾炮设施、监控设施、配电设施、场地标识、便道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时以现状为准,受让方进场即视为认可场地及附属设施完好状态。受让方在装运全过程中,须妥善保护堆场原有设施及场地原貌,若发现转让方遗留钢板须及时归还。受让方清场撤离前,应当提前通知转让方到场开展场地移交验收,保证移交场地干净整洁、原有设施完好无损,全面符合场地移交标准。 如验收时发现场地存有杂物残留、地面破损、设施损毁等不符合移交条件情形的,受让方须限期完成整改并复原。C区块外运完成后,受让方应当与转让方就C区块进行验收,双方对C区块的地面破损、设施损毁等进行核对记录,由受让方予以整改。后续如转让方需使用C区块的,提前15日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在15日内完成C区块整改直至符合转让方的验收条件。转让方对C区块使用期间,受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不得影响转让方的使用和经营,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C区块未整改到位遗留的地面破损、设施损毁,无故占道,抛洒滴漏各种情形)造成转让方产生的人员、车辆损坏或经营损失,均由受让方赔偿。如C区块外运完成后转让方未使用的,A区块和C区块全部外运完成后,与转让方就上述全部道路及设施设备等进行移交验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由受让方限期整改完成。受让方逾期未完成整改修复的,转让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复原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运维管理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可直接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覆盖全部整改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就差额部分向受让方继续追偿。 11.受让方严禁在堆场范围内开展砂石筛分、加工、冲洗、堆放其他物料、偷倒渣土、搭建临时建筑、违规停放设备等一切违规作业。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立即叫停作业、二次警告,警告后仍拒不整改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全部成交款,无偿收回剩余标的,并追究受让方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12.凡受让方在使用全过程中,因水电欠费、安全事故、设施损坏、违规作业、扬尘噪音、群众投诉、行政处罚等产生的一切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维权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整改费、第三方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若转让方因此遭受任何经济、名誉损失的,有权向受让方全额追偿,受让方无条件予以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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