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和现状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 (二)租赁期限:从物资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移交租赁标的物之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 (三)租金按季为一期进行结算,以后须于每期期初12日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按每一年为一期计算递增,从第二期起每期在上一期基础上递增2%,按此递增率计算递增直至租赁期满。 (四)租赁标的物的计租合计面积为112.4304平方米,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五)承租方须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六)出租用途:仅限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用作再生资源回收以外其他用途使用,不得安排人员在租赁标的物内居住、明火煮食等“三合一”行为。 (七)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或以各种名义与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或者交换)。 (八)因履行《物业租赁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依法承担。 (九)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 (十)承租方需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出租方的《广州市白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管理指引(试行)》完成装饰装修并投入运营使用。 (十一)租赁标的物仅作再生资源回收收集点经营使用,承租方负责收运租赁标的物所属小区的可回收物,收到的可回收物需交售到出租方认可的资源集运中心或分拣中心,并将回收量报送至出租方。 (十二)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做好租赁标的物的参观工作,保持地面干净整洁,货物分区分类堆放整齐,每天下班前,对场地进行打扫拖地。 (十三)承租方若违反以上条款,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有权另行引进新的第三方企业合作经营。 (十四)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