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生宿舍管理及校园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公司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文街306号港城国际3栋3层2号(商业)
被投诉人: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11号
相关供应商:四******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保水社区保水南一街254号附101号
四、基本情况
平昌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平昌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及校园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7 月 27 日。
投诉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中工伤保险费率(0.2%)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且系依据已废止/不适用文件(一类行业基准)报出,违反国家强制性费率规定。
投诉事项2:即便考虑费率浮动,0.2%亦无法通过任何合法浮动得出;且第一中标人未提供费率下调证明,评审委员会未依法要求澄清、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评审违法。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以第一中标人“费率下调”为由抵减、抵扣报价,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而且违反谈判文件报价要求实质性规定,实属强行辩护(各项明细费用不得违规抵减、响应报价须符合保险等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采购中心《平政采〔2026〕5号》答复认定事实有误、有袒护之嫌,应予撤销并由监管部门核实纠正。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平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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