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公司编制的《年产400套电气系统、1.4亿米电子载带、160吨塑料制品、3300吨专用设备和5000吨钢结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泗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158号,在项目工程设计******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须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生产设备,加强项目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运营中项目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预处理后一并达标接管至泗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集中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的C标准要求,最终排入废黄河。
(三)项目喷漆、晾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NMHC计)、颗粒物经收集+1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注塑、造粒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含NMHC、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经收集+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喷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1套“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喷粉固化过程和危废仓库产生的有机废气(以NMHC计)经收集+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其中DA001、DA003、DA004有组织排放的NMHC、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标准限值;DA002有组织排放的NMHC、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DA005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界NMHC、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标准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施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废水:接管考核量:废水总量≤3000m³/a、COD≤0.7t/a、SS≤0.252t/a、氨氮≤0.042t/a、总氮≤0.063t/a、总磷≤0.007t/a、石油类≤0.0094t/a、LAS≤0.0048t/a;进入环境量:废水总量≤3000m³/a、COD≤0.15t/a、SS≤0.03t/a、氨氮≤0.012t/a、总氮≤0.036t/a、总磷≤0.0015t/a、石油类≤0.003t/a、LAS≤0.0015t/a;
(二)废气:VOCs≤0.238t/a(包含NMHC0.23t/a、丙烯腈0.0005t/a、1,3-丁二烯0.0007t/a、苯乙烯0.0021t/a、甲苯0.0039t/a、乙苯0.0009t/a)、颗粒物≤0.76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本项目设置雨水排口1个、污水排口1个、排气筒5根。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五、落实《报告表》中原辅料记录进出使用台账,固废管理要求及台账资料,台账原则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排污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配备,并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项目运营期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