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企业持有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猪波沟金矿(大桥下矿段)(以下简称“猪波沟金矿”)采矿权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zclogin至****-**-**zclogin)。 2.标的企业持有猪波沟金矿勘探探矿权(探矿权证有效期限****-**-**zclogin至****-**-**zclogin)。 3.标的企业持有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银铜山金矿(以下简称“银铜山金矿”)勘探探矿权(探矿权证有效期限****-**-**zclogin至****-**-**zclogin,标的企业已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材料,延续申请目前尚在审批之中)。 4.根据甘肃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zclogin出具的《“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猪波沟金矿(大桥下矿段)详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甘国土资储评字(2017)45号)显示,截止评审基准日****-**-**zclogin,天水市秦州区猪波沟金矿详查探矿权范围内共求得(332)+(333)+(334)?类金矿石量274.66万吨,金金属量8562千克,金平均品位3.12x10^-6。金矿同体共生(332)+(333)+(334)?类银金属量138315千克,银平均品位52.78x10^-6。 5.根据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zclogin出具的《“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银铜山金矿大河沟矿段详查报告”审查意见》显示,截止****-**-**zclogin,该勘查区累计探获332+333类金矿石资源量145832.10t,金金属资源量447.47kg,平均品位Au3.07x10^-6。 6.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截至评估基准日****-**-**zclogin,转让方持有对标的企业的一笔债权,金额为34,602,260.31元,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代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偿还上述债权金额的70%,即24,221,****元zclogin。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24,221,****元zclogin支付至标的企业指定账户,标的企业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24,221,****元zclogin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据标的企业章程显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方于****-**-**zclogin向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出具了关于挂牌转让甘肃海天******公司zclogin70%股权的征询函,征询其是否同意本次转让事宜,征询期30日,尚未收到复函。 8.本项目的原始材料由意向受让方至转让方处查勘,意向受让方应谨慎调查并独立判断。 |